(2014)句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上海三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开电气有限公司;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商初字第879号原告上海三开电气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仁路1618号1幢。法定代表人胡志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大志,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工业区杨塘路6号。法定代表人高汉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97元,减半收取3948元,由原告上海三开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