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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执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宁国市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非诉申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国市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执申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俞建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守国,该局员工。被执行人:宁国市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有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凌云,该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宁国市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宁)市监罚字(2014)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宁)市监罚字(2014)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宁国市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