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馆执字第4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新力、李书连与马关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力,李书连,马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馆执字第47-10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力,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书连,农民,系马新力的妻子。被执行人马关生,农民。本院作出的(2010)馆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关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我院于201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关生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堡信用社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