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姚振波与冯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波,冯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姚振波,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冯玉峰,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姚振波诉被告冯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振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振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鑫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