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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姚振波与冯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波,冯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姚振波,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冯玉峰,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姚振波诉被告冯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振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振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鑫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