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黎兆寅与韦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兆寅,韦贵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69号原告黎兆寅。委托代理人黎家南,桂平市金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兆寅与被告韦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兆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兆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兆寅负担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芙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