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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赵正森犯诈骗、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137号罪犯赵正森,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改造。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琅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正森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李建红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赵正森、证人姚林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正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三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赵正森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正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0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赵正森缴纳罚金8000元,家庭条件困难。上述事��,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及罪犯赵正森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赵正森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服刑罪犯姚林的证言证实,罪犯赵正森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收据和情况说明证实,罪犯赵正森家庭条件困难,缴纳部分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赵正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其仍有大部分赃款未能退出,减刑时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正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