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二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禹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弗瓦德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重字第9号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禹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小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钢,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弗瓦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和路6号。法定代表人高永玖,执行董事。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禹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弗瓦德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6823号民事判决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重审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反诉原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后,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公告期满反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天津弗瓦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65元,由反诉原告天津弗瓦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广忠代理审判员 林万翔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媛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