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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汪江徽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宜城管罚字[2014]67号(1)行政案件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汪江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观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郑家齐,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远东,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汪江徽,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汪江徽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宜城管罚字(2014)67号(1)市容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宜城管罚字(2014)67号(1)市容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宜城管罚字(2014)67号(1)市容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盛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