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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胜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振清与周玉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清,周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清,住宾县。被执行人周玉辉,住宾县。申请执行人李振清与被执行人周玉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振清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玉辉应当给付赔偿款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振清与被执行人周玉辉于2014年12月26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