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二初字第03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付昭华、付昭贤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昭华,付昭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二初字第03788号原告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永林,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堃,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昭华。被告付昭贤。原告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昭华、付昭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遂于2014年10月30日予以受理。本院在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时,发现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长沙市开福区,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机械交付地点和使用地点均为武冈市,合同亦未注明长沙市开福区为合同签订地。本院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长沙市开福区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未显示长沙市开福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长沙市开福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在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时,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邵 力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喻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