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侯高峰与刘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高峰,刘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号原告侯高峰,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经商,河南省杞县人,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赵玲,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彬,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经商,四川省威远县人,现住西藏曲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高峰与被告刘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高峰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德吉央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旦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