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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侯高峰与刘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高峰,刘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号原告侯高峰,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经商,河南省杞县人,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赵玲,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彬,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经商,四川省威远县人,现住西藏曲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高峰与被告刘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高峰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德吉央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旦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