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闫传宾与蔡绍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传宾,蔡绍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闫传宾,男,生于1976年11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蔡绍山,男,生于1975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传宾与被执行人蔡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蔡绍山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限内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济民五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刘兴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时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