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凌有良与XX帅、刘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有良,XX帅,刘秀,李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凌有良,男,汉族,1955年8月10日出生,住五河县。被告:XX帅,男,汉族,1994年5月28日出生,住五河县。被告:刘秀,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五河县。被告:李文超,男,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住五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凌有良诉被告XX帅、刘秀、李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栗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