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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立成与张霖锋、陈海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成,张霖锋,陈海仙,张程瑶,陈树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55号原告王立成。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童杨阳(实习)。被告张霖锋。被告陈海仙。被告张程瑶。被告陈树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成与被告张霖锋、陈海仙、张程瑶、陈树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龚莹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