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立成与张霖锋、陈海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成,张霖锋,陈海仙,张程瑶,陈树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55号原告王立成。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童杨阳(实习)。被告张霖锋。被告陈海仙。被告张程瑶。被告陈树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成与被告张霖锋、陈海仙、张程瑶、陈树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龚莹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