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5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哲与王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王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706-1号原告张哲,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林智鑫,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楠,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刘学梅,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哲与被告王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薛 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