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民初字第5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哲与王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王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706-1号原告张哲,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林智鑫,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楠,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刘学梅,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哲与被告王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薛 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