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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2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2110-1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兰段某某,王力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2110-1号原告段秀兰段某某(,又名段三),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金利源家属房。被告王力王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秀兰段某某与被告王力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秀兰段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力王某的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府谷榆林支行营业部),并提供段秀兰段某某所有的雅阁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段秀兰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王力王某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力王某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府谷榆林支行营业部,账户6228482940515016819)。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