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孔某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陈岩,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侯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毕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