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曲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孔某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陈岩,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侯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毕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