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翟关生与施明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关生,施明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翟关生。委托代理人居维军,淮安市淮安区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明信。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关生与被告施明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关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3510381元,减半收取51902217.50元,由原告翟关生负担。审判员 林以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