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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某、黄某、胡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甲,胡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蜀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舒城县自来水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束学光,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无业,现住本市瑶海区,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4)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甲、胡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啸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束学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0日至4月22日间,被告人王某、黄某甲、胡某租用本市蜀山区恒大华府小区1988会所包厢作为赌场,三被告人轮流坐庄、招引多人参与“推牌九”赌博活动,并按5%的比例抽头渔利予以分配。其中4月20日晚,三被告人招引多人赌博,抽头渔利128000元;4月22日晚,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将被告人王某、黄某甲、胡某抓获归案,并在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围观人员计20余人,查扣了抽头费19300元、无主赌资115700元、牌九1副。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黄某甲、胡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70000元、30000元、280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委、聂某、左某、张某、黄某乙、李某甲、赵某、刘某甲、周某、璩某、丁某、李某乙、杜某、刘某乙、刘某丙、袁某、程某、张某珍、唐某、陈某、虞某、顾某、单某、李某丙、黄某乙、宣某的证言,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收缴物品、证据保全、扣押物品的清单,罚没单据,现场方位图,三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及赌博现场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三被告人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甲、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聚众赌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按各自罪行适当量刑。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辩称黄某甲属坦白能够成立。另在量刑时对三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的情节也应一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追缴的被告人王某、黄某甲、胡某违法所得,查扣的作案工具牌九一副,由查扣机关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孙   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洋(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