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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4月3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4月16日开始至同年12月23日,陈某某(已判刑)驾驶改装有暗格的货车,龙某某(已判刑)驾驶改装有暗格的货车,与被告人彭某某、何某(在逃)等人多次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某实业有限公司收购废纸皮,途中分别将货车的暗格装满水,到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空车过磅称重后,才把车厢暗格的水放掉再去装载废纸皮,致使某实业有限公司共计被骗废纸皮94.45吨(经鉴定,被骗废纸皮共价值人民币127382.6元,其中桂K781**共运载废纸皮60.18吨,价值人民币81177.6元;粤S812**共运载废纸皮34.27吨,价值人民币46205.8元)。2013年12月24日,陈某某伙同龙某某、何某来到某实业有限公司欲采用上述手段再次作案时被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现,陈某某、何某逃离现场,龙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结伙诈骗公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620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4月16日开始至同年12月23日,陈某某(已判刑)驾驶改装有暗格的货车,龙某某(已判刑)驾驶改装有暗格的货车,与被告人彭某某、何某(在逃)等人多次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某实业有限公司收购废纸皮,途中分别将货车的暗格装满水,到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空车过磅称重后,才把车厢暗格的水放掉再去装载废纸皮,致使某实业有限公司共计被骗废纸皮94.45吨(经鉴定,被骗废纸皮共价值人民币127382.6元,其中桂K781**共运载废纸皮60.18吨,价值人民币81177.6元;粤S812**共运载废纸皮34.27吨,价值人民币46205.8元)。2013年12月24日,陈某某伙同龙某某、何某来到某实业有限公司欲采用上述手段再次作案时被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现,陈某某、何某逃离现场,龙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盐步安信物流宾馆452房入住时被发现并抓获。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废纸损失报告,物品放行单,废纸过磅单,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结伙诈骗公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620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晓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某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4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