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景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景春,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景春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元及利息2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景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景春在金融机构存款5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贵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