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洪亮与许全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亮,许全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洪亮。被告许全斌。本院审理原告洪亮诉被告许全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洪亮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亮负担。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