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姜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左刑二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珑焱,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检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旭仁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珑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阿拉善左旗巴镇锡林路西建设二区48号门口,盗窃受害人马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未估价)。2014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李华窗帘店门口,盗窃受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隆鑫牌125摩托车。姜某某和张某某骑着该摩托车走了十多公里后因车没有油便将摩托车扔到路边。后被受害人找回,经阿拉善左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3元人民币。2014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庆格勒东街14号门口,盗窃受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飞肯牌125摩托车。姜某某将该摩托车推至附近一厕所旁,因无法将车发着便将摩托车扔到该处。后被受害人找回。经阿拉善左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272.64元人民币。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孪照路62号门口,盗窃受害人马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隆鑫牌125摩托车。姜某某将该摩托车推走后,因无法将车发着便将摩托车扔到一巷内,后被受害人找回。经阿拉善左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235元人民币。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世纪缘网吧,盗窃受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姜某某和张某某骑着该摩托车回到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将该摩托车以150元价格卖到收购站(未估价)。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阿拉善左旗巴镇职中路口西侧统建8号楼,盗窃受害人姚某某停放于楼道口的一辆蓝色彪牌电动车。当晚又窜至巴彦浩特镇额鲁特路天缘婚庆礼仪店门口盗窃一辆黑红相间变速自行车。将该电动车和自行车卖到收购站,案发后电动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阿左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25元人民币,变速自行车价值710元人民币。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阿拉善左旗巴镇和平六巷一号门口,盗窃受害人陈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江陵牌踏板摩托车。经阿拉善左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02.4元人民币。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八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0038.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陈某、姚某花、赵某远、李某兵、李某某、马某俊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陈述、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证人许某某、韩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收款收据(复印件)、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辩认笔录、现场照片、阿拉善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前科犯罪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姜某某刚满18周岁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给予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已大部分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瑞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包仲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