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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工业集中区新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228945-2。法定代表人:孙玉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刚,男,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153336-9。法定代表人何万盈,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峰,男,陕西宜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刚、被告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11日签订了循环水冷却塔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7座循环水冷却塔,合同总金额为4098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并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2013年12月27日原告将设备安装竣工并调试合格,但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支付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20%的货款8197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到期货款819700元及违约金20492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相关的技术协议属实,另外此技术协议是原、被告合同履行的附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现欠原告1229550元,未支付是因为原告未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履行义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循环水冷却塔属总包合同,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应该参与验收,但现在只是被告公司机动部进行了性能验收,被告公司并没有对总工程进行验收。2、按照技术协议的约定,原告应该免费提供专用工具等,至今没有提供。3、在技术协议服务承诺中,届满6个月原告应提供一份冷却塔的巡查报告,但原告至今没有提供。4、技术协议第7条要求在安装投产后,应该对设备进行性能考核72小时。原告现没有进行72小时的性能考核。5、技术协议第9条要求交付相关的资料原告至今没有交付。由于存在以上的问题,导致设备的运行无法保障,所以原告单方违约,致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价款,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谁违约?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方提供证据1、循环水冷却塔采购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了循环水冷却塔,并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2、工程竣工验收单(附收水器、配水、填料、风机系统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冷却塔调试记录表一份、冷却塔风机叶片角度安装记录表一份及冷却塔风机联轴器安装间隙记录表一份,证明2013年12月27日设备交付后,原、被告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已经对设备调试验收合格。3、增值税发票7份,证明原告已经开具了全额发票。4、原告送达被告的函证信一份,证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确认欠原告1229550元。5、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原告公司的变更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第1、3、4、5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2组证据中工程竣工验收单、冷却塔调试记录表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但对冷却塔风机叶片角度安装记录表及冷却塔风机联轴器安装间隙记录表有异议,因没有盖章。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性能进行相关的检验,原告并没有安装调试合格及性能合格的证据。另外在该案中原告也并没有按照合同第15条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提供技术协议1份,证明原告未按照技术协议第10条第2款的约定履行义务,也没有履行服务承诺约定的冷却塔安装调试合格后进行12个月的质保期的义务;原告现未提供冷却塔运行6个月的设备运行巡视报告;也未对设备进行安装投产后72小时的性能现场考核。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对原告提供的第1、3、4、5组证据由于被告没有异议,认定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供的第2组证据因被告对工程竣工验收单、冷却塔调试记录表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且工程竣工验收单、冷却塔调试记录表已经原告、被告公司机动组、监理公司三方验收合格,被告公司机动组签字、盖章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形式,故对原告提供的工程竣工报验收单、冷却塔调试记录表,认定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供的冷却塔风机叶片角度安装记录表及冷却塔风机联轴器安装间隙记录表,因未经被告认可,不予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技术协议1份,因原告对证据无异议,认定为有效证据。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法庭认定的有效证据证明了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4月11日签订了循环水冷却塔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合同设备名称:循环水冷却塔7座,单价是585500元,总金额为4098500元(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二、合同价格:本合同总金额为4098500.00元整。1、本合同总金额包含设备设计、制造、供货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等价格。包括产品的供应价、运杂费(含保险费、包装费)、二次倒运费、检测费、设备材料保管费、各种税费、备品备件费、及相关的其它所有费用。……乙方(原告)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与产品相关的所有技术问题,完成安装、调试、投运并经甲方(被告)及有关专家验收,验收合格。2、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不受国家政策性调价或原材料变化的影响,并作为最终结算的唯一依据。……三、付款方式,1、合同款的支付:⑴合同生效甲方收到乙方10%的履约保函后1个月内支付10%;⑵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付20%;⑶设备交货后付40%;⑷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付20%,⑸质保金10%,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2、结算方式:由甲方(被告)向乙方直接结算,第四次付款前,乙方应给甲方开具合同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方式: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四、交货1、交货地点: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2、交货期:6个月。3、乙方提供交货进度表。……六、技术服务:1、一般要求:……⑸乙方提供的随机技术资料为每台设备8套,电子版(光盘)2份。①设备装箱单②产品合格证③安装、使用及维修说明书④设备的电气原理图、接线图⑤调试记录(安装调试后提供)⑥进口设备及部件的报关单⑦其它必备的技术资料⑹在设备保修的24小时内服务人员赶到现场,一般小修24小时内服务完毕,大修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2、现场服务:……⑶②在安装和调试前,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甲方进行设计意图和安装程序及安装要点的技术交底和解释,必要时进行示范操作。对重点工作项目(如主要设备的安装、特殊钢材焊接和启动试运等)应实行每个工序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实行工序签证制度,否则,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乙方签证的工序如因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而发生的问题,由乙方负全部责任。……3、⑴甲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要配合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方便。⑵乙方的责任和义务①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检修,乙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与工程进度相一致。……③乙方免费派出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按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4、售后服务:要求乙方(原告)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良好的备品备件供应能力,高水平的技术维修人员以及高效率的工作作风。接到用户通知,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以最快速度维修完毕,使设备及时投入运行。……八、质保期:为调试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现场交货后24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质保期遵守国家法规和厂家关于质保、维修、售后服务方面的承诺。质保期内设备使用前免费做全面检查和保养,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原告)承担。……十六、设备安装1、交货期:6个月、安装期:3个月。2、安装地点: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3、乙方技术人员负责指导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并指导设备的启动运行。十七、验收……2、竣工验收:(1)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乙方向甲方递交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和竣工通知书,经甲方认可后3天内,甲方进行检测,验收。并由乙方将结果和竣工资料一起交甲方。(如设备安装调试结束3个月,甲方仍不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本项目要求一次验收合格,若本项目第一次未通过检验机构的验收,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工期拖延而造成的损失。……十九、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交货或安装、调试,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为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2.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为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完全履行合同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的百分之五(5%)。……二十一、……6、合同履行地:陕西省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二十二、合同有效期限:2011年4月12日至货款付清为止。原、被告于2010年4月签订了BFNS4800方形逆流钢混冷却塔技术协议,约定交货期6个月。冷却塔数据表……产品质保期为12个月,在冷却塔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即进入我公司为期12个月的产品质保期。届满6个月时结合我方巡检情况,将向业主方提交一份有关冷却塔运行状况及维护保养情况的报告。如产品发生问题,保证2小时有答复,48小时内人员到现场处理问题,及时提供备件,做到及时上门维修,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六、……验收标准七、现场性能考核在装置投产后,连续正常运行72小时,所有性能参数完全满足本技术协议,为考核合格。如果不能满足本技术协议,卖方限期整改直至合格,整改所产生费用由卖方承担。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金额为4098500元(含税费),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总款的70%。2013年10月27日原告已给被告安装了BFNS4800×7型钢混结构冷却塔工程,该工程收水器、配水、填料、风机系统安装分项工程质量经原告、被告公司机动组及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冷却塔调试记录经被告公司机动组验收数据符合技术要求。2011年8月4日江阴精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经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变更为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另查明:2014年4月22日原告致被告函催要下欠的设备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循环水冷却塔采购合同,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安装了循环水冷却塔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因原告、被告公司机动组及监理公司对循环水冷却塔收水器、配水、填料、风机系统安装分项工程进行了检验,且质量验收为合格并向被告递交冷却塔调试记录。故被告就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付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的20%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合同总额价款20%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中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应该参与验收,现只是被告公司机动部进行了性能验收,被告公司并没有对总工程进行验收的意见,因被告公司机动组的签字、盖章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形式,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辩称按照技术协议的约定,原告应该免费提供专用工具及提交资料原告至今没有交付,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见,因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工具、资料的具体时间,不交付工具、资料不能作为被告对抗给付货款的条件,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辩称在技术协议中约定,原告应在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6个月内进行巡查并提供运行情况及维护保养情况的报告,因属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之后履行的义务,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技术协议第7条要求在原告安装投产后,应该对设备进行性能考核72小时,原告现没有进行72小时的考核原告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意见,因该技术协议的约定并不是被告拒绝给付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20%价款的条件,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循环水冷却塔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含税费)819700元。三、被告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从2013年10月27日起每延误一周给付原告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4098500元的百分之零点五(0.5%)违约金,直至履行合同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2049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000元,由被告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宁审 判 员  贾和平人民陪审员  胡荣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柯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