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诉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宏峰与被申请人田朝林、闵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宏峰,田朝林,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李宏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田朝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闵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灵诉保字第000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朝林驾驶的被申请人闵辉所有的皖11/084**号变形拖拉机的查封。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