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与阳家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阳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球溪镇泉江坝。法定代表人段佐金,董事长。被执行人阳家龙,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原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家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资中民初字第3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阳家龙未履行。权利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阳家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家龙限期履行本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3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33551.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36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78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阳家龙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5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柱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