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玲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玲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林。上诉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东公司)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管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管字第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陈玲林与被告北京远东公司巴南高速D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的砂石供销合同履行地在南部县,陈玲林选择合同履行的人民法院即南部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为管辖权的一般规定,而本案属于合同纠纷,管辖权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南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对于北京远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驳回正确。北京远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秦学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周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