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彭某与万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男,生于1975年12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万某,女,生于1981年9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513号彭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万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万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513号关于被执行人万某应在2014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某10000元现金执行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昌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