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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钟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钟某,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待君。委托代理人:岳瀚,该所实习人员。被告:林某,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朗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