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沈某,女,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光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