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沈某,女,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光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