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霞、李荆,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艳。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伟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邹霞、李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6日,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管理公司与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该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为两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2013年1月10日,原告与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续签了《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1年1月1日起原告正式全面接管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住宅按占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并对其他费用的收取、付费时间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被告从原告接管该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以来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缴纳,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72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雷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天街1幢1单元302室业主。2012年1月16日,原告与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物业服务期为二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2013年1月10日,原告又与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续签了《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按年收取物业费,标准为住宅0.6元/月/平方米,电梯使用费25元/月/户,业主应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前交纳年度物业服务费用;合同期限内,原告有权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或进行法律诉讼,直至其履行缴费义务;原告有义务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欠费额每逾期日的每天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从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之日起至今一直未缴纳牧业服务费,共计欠缴物业费、卫生费、电梯费计3726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缴纳至今。以上事实,有宜昌市房管局备案登记通知、南北天城小区业委会开具的《证明》、业主情况登记表、房屋交付签收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12年1月16日签订的《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1月10日签订的《宜昌市南北天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拖欠物业费明细、2013年5月16日发出的《律师函催收通知》及其张贴照片复印件、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等业务的公司,其具有物业服务的资质。原、被告之间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交纳服务费。现原告依据其与被告约定的服务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要求被告交纳自2011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服务费和电梯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72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雷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伟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