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淄博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鑫顺玻璃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鑫顺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33-1号原告:淄博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被告:淄博鑫顺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审理原告淄博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鑫顺玻璃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鑫顺玻璃钢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鑫顺玻璃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