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庆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何庆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10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戎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庆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蓉代理审判员 任宗昌人民陪审员 汉京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