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计水与辉县市孟庄镇郑屯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计水,辉县市孟庄镇郑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36号申请人孙计水。被执行人辉县市孟庄镇郑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基贵,该村委会主任。孙计水(原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辉县市孟庄镇郑屯村民委员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原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辉县市支行依据生效的(2002)辉经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屯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50628.2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9620元、执行费29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2004年6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辉县市支行经其上级主管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2005年11月16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7日,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孙计水。本院依法变更孙计水为本案申请人。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郑屯村民委员会履行案款32000元,已给付申请人孙计水,余款申请人孙计水自愿放弃,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辉经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