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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军与王昭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王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56号申请人张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昭,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苍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王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昭所有的银行存款八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远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