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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冯锡梅与邹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锡梅,邹新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793号原告:冯锡梅,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赵恩昌,现住延吉市。被告邹新平,现住延吉市。原告冯锡梅与被告邹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锡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锡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55元(原告已预交80元),由原告冯锡梅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