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冯锡梅与邹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锡梅,邹新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793号原告:冯锡梅,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赵恩昌,现住延吉市。被告邹新平,现住延吉市。原告冯锡梅与被告邹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锡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锡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55元(原告已预交80元),由原告冯锡梅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