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天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芮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溧天民初字第531号原告芮某。被告钱某。原告芮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2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某、被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某诉称,原、被告双方恋爱半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年××月12日因再次吸毒被拘留,现在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因被告吸毒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钱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相识,2014年1月份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5月26日按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于××××年××月14日因吸毒被拘留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钱某于2012年10月8日因吸食冰毒被溧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于2013年12月26日因吸食冰毒被溧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4年1月被宣布采取社区戒毒三年;××××年××月15日,被告钱某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被溧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被告钱某因吸食冰毒被溧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在无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审理中,被告钱某父亲钱连进向本庭陈述称,钱某现在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只在其家中生活27天,钱某并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概三四天后原告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且钱连进及钱某母亲均患有××,原告现在要求离婚钱某要求原告退还人民币160000元,其中包括彩礼、份子钱、订婚、结婚等花费,并提供清单。庭审中,原告芮某称婚前被告曾告知其吸毒的事情,双方举办婚礼的所得亲友“份子钱”共计三万余元,自愿将被告应得部分交付给被告,原告共收被告彩礼人民币88000元及购买金器款项人民币20000元,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花费约六万多元,婚后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自愿向被告支付包括被告应得份子钱在内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钱某称,婚后双方住在天目湖镇上的家中,××××年××月初,因其吸毒怕胎儿不××,与原告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对上述结婚经过没有异议,不同意离婚,婚后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清单,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谈话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时间较短,且被告钱某因吸毒现被强制戒毒两年,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自愿向被告支付包括被告应得份子钱在内共计人民币30000元,结合原、被告双方婚姻实际情况,该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以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芮某与被告钱某离婚。二、原告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钱某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春伟人民陪审员 陈彩娥人民陪审员 史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