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彩宝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与胡伟清买卖全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彩宝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胡伟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东莞市彩宝印花材料有限公司男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东祠工业园。被申请人:胡伟清男381976-4-8,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东莞市彩宝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彩宝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伟清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灿辉以其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南部开发区内80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东莞市彩宝印花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胡伟清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张灿辉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南部开发区内80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