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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阳县中南石料厂与中阳县车鸣峪乡关上村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阳县中南石料厂,中阳县车鸣峪乡关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民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中阳县中南石料厂,住所地中阳县车鸣峪乡关上村深水沟。法定代表人许贵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高敢,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阳县车鸣峪乡关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阳县车鸣峪乡关上村。法定代表人秦浩胜,该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3)中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中阳县车鸣峪乡关上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中阳县车鸣峪乡关上村民委员会在中阳县车鸣峪乡会计服务中心有账面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阳县车鸣峪乡关上村民委员会在中阳县车鸣峪乡会计服务中心的账面存款15997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