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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秀恋与被执行人李琼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丁秀恋;李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丁秀恋。委托代理人张贻启,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琼丽。申请执行人丁秀恋与被执行人李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琼丽的银行帐户、土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遂决定将被执行人李琼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