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许瑞峰。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