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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许瑞峰。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