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立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汤世金、许巧云等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当涂县交通运输局管辖权异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汤世金,许巧云,萧文静,汤刚,当涂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立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世金,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巧云,女,汉族,1952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萧文静,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刚,男,汉族,2005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审被告:当涂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徐丁根,董事长。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世金、许巧云、萧文静、汤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无侵权事实,原审以侵权行为地认定管辖错误,应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其中一个被告当涂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在当涂县辖区内,当涂县法院依法对此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有无侵权事实,属于实体审理部分。因此原审法院依法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彭 立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