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溪观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溪观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间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0年在宜宾市南溪区(原南溪县)新添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4年被告外出务工,之后联系了一段时间,1996年后被告便杳无音信。我在家等待被告多年,被告一直没有回来,我多方寻找被告,但都联系不上。现我与被告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肖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0年在宜宾市南溪区(原南溪县)新添乡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1994年外出务工,不久后就与原告失去联系,双方也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外出期间,曾几次到被告父母家中打听被告下落情况,但均无任何消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民强村委会的证明,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系人民法院是否作出准予离婚判决的唯一衡量标准。被告于1994年外出务工后,与原告失去联系多年,现双方分居生活已达20年之久,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古顺勇审 判 员 杨小强人民陪审员 舒远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雯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