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执字第0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章德三与李纯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德三,李纯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52-4号申请执行人:章德三,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李纯礼,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纯礼价值10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房希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