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郑相民与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相民,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反诉被告):郑相民,经商。委托代理人:叶雅青。委托代理人:方铁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大。委托代理人:罗渭。委托代理人:王嘉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相民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相民、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相民、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郑相民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96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相民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193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