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2014年12月20日16时30分许,在延津县胜利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处,周某某驾驶豫H×××××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豫G×××××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延公交认字(2014)第4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张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周某某驾驶的豫H×××××号轿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周某某驾驶的豫H×××××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