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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桑桂兰与陈岩申请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桑桂兰,陈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桑桂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述云,甘肃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岩,女,汉族。申请人桑桂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岩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桑桂兰称:被申请人陈岩与申请人桑桂兰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陈岩自1993年8月13日从原工作单位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化工机械厂辞职后杳无音信,经多方寻找未果,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21年有余,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宣告陈岩失踪。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本案申请人桑桂兰虽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的母女关系,但经本院询问其无法提交关于被申请人陈岩的相关身份证明。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原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化工机械厂出具的“兰化机(1993)劳字第20号”《关于对陈岩同志申请辞职的决定》,该决定的内容仅能证明被申请人陈岩于1993年8月13日于该厂辞职,且申请人并无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被申请人陈岩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故依据申请人桑桂兰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陈岩走失的确切时间,从而无法认定被申请人陈岩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桑桂兰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兴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