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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廖某某,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8月25号出生,汉族。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发林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