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4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仁富,徐洪东与重庆东富物流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富,徐洪东,重庆东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4950号原告王仁富,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徐洪东,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东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仁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富、徐洪东与被告重庆东富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富、徐洪东分别于2014年12月28日、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东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仁富、徐洪东撤回对被告重庆东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少收取为1366元,由原告王仁富、徐洪东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邢海龙代理审判员 唐名扬人民陪审员 吴诗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熊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