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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32号—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云南新蓝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通海彩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新蓝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云南通海彩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32号—3号原告云南新蓝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号:530400105003483。法定代表人赵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青,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通海彩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通海县桑园工业区,工商登记注册号:530423100005895。法定代表人岳进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新蓝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通海彩通化工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新蓝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2元,减半收取2711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